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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63号

叶利德与徐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利德,徐水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63号

原告:叶利德。

被告:徐水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德与被告徐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利德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叶利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