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63号
原告:叶利德。
被告:徐水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德与被告徐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利德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叶利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叶利德与徐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63号
原告:叶利德。
被告:徐水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德与被告徐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利德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叶利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