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廉江市新昌发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豪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柳翔被告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雪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林良玺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廉江市新昌发制衣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 良 玺
审判员 林 良 玺
审判员 谭永德、李土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院印)
书记员 刘 浣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