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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278号

张展与王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展,王灵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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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78号原告张展。委托代理人席��江。被告王灵光。

原告张展诉被告王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杨怡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