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78号原告张展。委托代理人席��江。被告王灵光。
原告张展诉被告王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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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与王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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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78号原告张展。委托代理人席��江。被告王灵光。
原告张展诉被告王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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