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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郭先亮申请宣告郭先东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郭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郭先亮,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先亮申请宣告郭先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先亮于2011年5月9日来院称,其兄弟郭先东于2006年11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郭先东已死亡。经查:郭先东,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化村人,未婚。1984年在洛阳铁路隧道局技工学校任教,1987年因精神疾病回到五龙口镇化村疗养,期间一直由申请人照顾。郭先东兄弟三人,哥哥郭先亮,姐姐郭秀荣。现郭先东的父亲、母亲、姐姐均已去世。郭先东从2006年11月18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郭先东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先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郭先东自出走之日至今七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郭先亮作为郭先东的哥哥,现申请宣告郭先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郭先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