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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金初字第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韩金高、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韩金高;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负责人金泽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洪、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高,曾用名韩永欣,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被告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乐,总经理。被告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河洛路锦绣园小区**楼**/div>法定代表人姚丰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荣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韩金高、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文艳霞

审 判 员 :吕宏海

人民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刘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