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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门开民初字第0801号

鲁承东与沈水利、秦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承东;沈水利;秦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门开民初字第0801号 原告鲁承东。 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水利。 被告秦红星。 原告鲁承东与被告沈水利、秦红星(以下简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新、被告秦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水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承东诉称,我与被告沈水利系朋友关系。被告沈水利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4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255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归还,被告秦红星自愿为被告沈水利提供担保。借期届满后,两被告经我催要,相互推诿。至今未还,现要求: 1、两被告偿还人民币1255000元; 2、按月利率6.06%支付自借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沈水利未答辩。 被告秦红星辩称,原告陈述的借贷过程属实,我原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沈水利因经营活动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3月18日两次向被告沈水利汇款,每次汇款金额均为人民币50万元,总计汇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沈水利分别于每次汇款的当日向原告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据,借据中未载明计息内容及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沈水利继续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为此于2013年11月4日在被告沈水利的办公室向被告沈水利交付现金人民币255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应被告沈水利要求从包中临时取出的现金人民币55000元。被告沈水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认借原告“现金120万元另加55000元整”,在借条落款处,被告沈水利除本人签名外,另行注明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被告秦红星以担保人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未明确担保种类及保证期限。被告沈水利此前于2013年2月23日、3月18日出具的两张借据则被撕掉。借款到期后,被告沈水利未如约还款,被告秦红星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催要未果,于2013年11月19日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期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被告沈水利于2013年11月4日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沈水利提供借款人民币1255000元,被告也明确借期届满之日为2013年11月15日,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如约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被告秦红星以担保人名义在被告沈水利于2013年11月4日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不具有财产担保的内容,也未明确保证的种类,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沈水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25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秦红星对被告沈水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4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048,由被告沈水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营业部;账号:47×××82)。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