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11号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芜湖林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孙文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婧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