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笫308号原告刘某,女,4。法定代理人刘兴前,男,。法定代理人吴秋玉,女。委托代理人邬玉福,男,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男。法定代理人蒋德江,男。蒋德江糸蒋某父亲。法定代理人黄子娥,女,。被告于发仁,男,。委托代理人刘朝坤,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蒋春勇,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田,男,湖南铬慧律师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刘二是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有利于案件审理,二人在一案提起诉讼,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刘某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9元,减半收取435.45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木华
代理
审判员 黄代平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笫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