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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一初字笫308号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刘丹与被告蒋仲文、于仁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笫308号原告刘某,女,4。法定代理人刘兴前,男,。法定代理人吴秋玉,女。委托代理人邬玉福,男,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男。法定代理人蒋德江,男。蒋德江糸蒋某父亲。法定代理人黄子娥,女,。被告于发仁,男,。委托代理人刘朝坤,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蒋春勇,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田,男,湖南铬慧律师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刘二是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有利于案件审理,二人在一案提起诉讼,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刘某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蒋某、于发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9元,减半收取435.45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木华

代理

审判员  黄代平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笫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