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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499号

郭浩然诉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霍家煜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浩然;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霍家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郭浩然,男,200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理人郭厚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系原告郭浩然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海雄,安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陈阳,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女,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教师。被告霍家煜,男,8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法定代理人霍存彪,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系被告霍家煜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景涛,男,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然诉被告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霍家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浩然的法定代理人郭厚伟称原告需继续治疗,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高振龙

审 判 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强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