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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15号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周文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5号申请人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文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2589428,出票人为山西亚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为2013年3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晓彩

审判员  刘燕玲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