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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第02299号

卿鹏飞与邓祖昭谢应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卿鹏飞,邓祖昭,谢应明,陈胜,肖强,胡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第02299号原告卿鹏飞,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南玺区。委托代理人莫逸樵,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祖昭,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谢应明,女,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陈胜,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南岸区。第三人肖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胡依,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雅典汇*栋13-7。本院受理原告卿鹏飞与被告邓祖昭、谢应明,第三人陈胜、肖强、胡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卿鹏飞于2013年12月17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鹏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卿鹏飞负担。

审判员  何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