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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0382号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诉乔奔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382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志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乔某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在得知高某某的男友因嫌其工作不好而与之分手的情况后,被告人乔某某遂谎称其父亲是厅级干部,有关系帮助高某某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告人乔某某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及香烟等财物合计人民币4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未出庭证人乔乃校的书面证词,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本院(2013)新刑初字第02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新刑初字第02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乔某某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某某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剩余罚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被害人高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4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茆 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