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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007号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韩建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韩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开丰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柳娜,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金汇,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诉被告韩建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茅忆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