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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0号

高芹与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5-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芹;子彩华;关雪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号原告人高芹,女,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城镇居民,住永胜县。被告人子彩华,女,现年约35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人关雪活,男,现年约36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原告人高芹诉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高芹以纠纷已经自行调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经审查,原告人高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人高芹撤回对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人高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