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号原告人高芹,女,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城镇居民,住永胜县。被告人子彩华,女,现年约35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人关雪活,男,现年约36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原告人高芹诉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高芹以纠纷已经自行调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经审查,原告人高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人高芹撤回对被告人子彩华、关雪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人高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