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广渡竹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广渡村青阳山***号。诉讼代理人:毛金明,厂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兆法,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诉人江山市广渡竹制品厂为与被上诉人毛兆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峡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江山市广渡竹制品厂送达《上诉案件受理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山市广渡竹制品厂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山市广渡竹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