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韦某某。法定监护人韦某。法定监护人谭某某。被告谭某。法定监护人谭道某(被告谭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