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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513号

韦凯余与谭志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韦某某。法定监护人韦某。法定监护人谭某某。被告谭某。法定监护人谭道某(被告谭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