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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25号

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无业。2002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云龙、陈运年,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8月14日中午,罗某趁郭某外出之际,来到郭某住处,用私藏的钥匙打开房门,盗取了房内的一条男式金手链(购买价14000元)、一个周大福金手镯(购买价6000元)、一条周生生女式项链(购买价4000元)、一个白金镶钻的周生生戒指、两个白金镶钻的周大福戒指、一个黄金戒指(购买价4000元)、一个铂金戒指、一块女式帝驼手表(购买价21000元)、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购买价5000元)、现金人民币6000元。得后手,罗某将手机关机,并带着赃物来到东莞常平镇一个地下赌场抵换了30000元人民币,其还给赌场10000元赌债,其余的20000元赌博输掉了。此后几天,郭某联系到罗某,罗某承认盗窃,并于2013年8月16日归还郭某100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19日,罗某在郭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明细,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郭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罗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在法庭上承认控罪,但其辩解购买价14000元的男式金手链是其自己的,不应计入盗窃数额。其辩护人持同样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2、涉案物品按购买价计算偏高,应以折旧价计算。3、被告人已全额退赃4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盗窃的财物中,购买价为14000元的男式金手链为被告人罗某所有,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其它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辩解购买价14000元的男式金手链是其自己的,经查,该辩解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2)桂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判处缓刑的判决,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桂胜

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

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