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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行执字第00001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会艮、储昭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罗会艮,储昭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会艮,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储昭莲,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3)第18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罗会艮、储昭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会艮、储昭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昭莲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