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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159号

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宝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红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竹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贯超,男,汉族。被告朱宝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宝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朱宝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宝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