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阳益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雄,女,1953年1与鹅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雄,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阳益华与被告张萍、张健雄、刘国雄、张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肖蓓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