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洞民初字第1407号

阳益华与张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益华,张萍,张健雄,刘国雄,张忠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阳益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雄,女,1953年1与鹅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雄,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阳益华与被告张萍、张健雄、刘国雄、张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肖蓓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