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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昔执字第101-3号

关于王聪芳、范晓波、范晓萱申请执行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聪芳,范晓波,范晓萱,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昔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聪芳,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范晓波,男,1997年11月16日生,汉族,平定县XX村人,系王聪芳儿子,现在校读书。申请执行人范晓萱,女,2001年1月27日生,汉族,平定县XX村人,系王聪芳女儿,现在校读书。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瑞强,任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22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庄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2413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