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柳娜。
委托代理人:庞金汇。
委托代理人:刘飞锋。
被告:褚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诉被告褚先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茅忆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