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乔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扬春,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上海乔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乔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乔光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