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负责人柴彩兴,社长。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鸣,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府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府巷村经济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