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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行执字第00105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金鑫、潘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金鑫,潘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行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金鑫,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潘婷,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3)第18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金鑫、潘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鑫、潘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婷在银行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