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温州市亿盛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底岭下村,其他:null
被告:林镜明,男,汉族,地址:惠东县。林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亿盛合成革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林镜明作为惠东县万宝鞋料店业主,同原告存在多次皮革货物买卖。截至2012年10月1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7474.。5元。之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讨未果,迫于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7474.5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目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林镜明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刘振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耀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