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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4号

袁庄青与章利江,刘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庄青,刘正山,章利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袁庄青。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山。被告章利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