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王微,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洪彪,现住双辽市。王微诉张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张洪彪于2013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还款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彪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现已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铁铮执行员 : 郭 春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