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扎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王秀英,女性,蒙古族,54岁,个体。被告布仁巴雅尔,男性,蒙古族,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王秀英诉布仁巴雅尔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环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判员 敖宝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