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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扎民初字第00418号

王秀英与布仁巴雅尔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9-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英;布仁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扎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王秀英,女性,蒙古族,54岁,个体。被告布仁巴雅尔,男性,蒙古族,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王秀英诉布仁巴雅尔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环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判员 敖宝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