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5号

彭建明与陶春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彭建明;陶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号原告彭建明,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应东,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陶春华,男,农民,住宁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明与被告陶春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明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华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建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明撤回对被告陶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建明交纳。

审判员 刘 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