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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653号

刘玉龙与王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龙,王志勇,王杏园,李成,李小兵,闫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653号原告刘玉龙,男,1949年6月1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45岁。被告王杏园,男。被告李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闫万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王志勇、王杏园、李成、李小兵、闫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赵成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