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653号原告刘玉龙,男,1949年6月1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45岁。被告王杏园,男。被告李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闫万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王志勇、王杏园、李成、李小兵、闫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赵成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