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31号
申请执行人:许方达,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浙江××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恩岳。许方达与郑恩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恩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许方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恩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方达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