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商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彭XX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3)湖安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XX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彭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彭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林法
审 判 员 刁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郑 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