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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商终字第568号

江占伍与彭汉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商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彭XX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3)湖安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XX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彭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彭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林法

审 判 员  刁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郑 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