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韩宗国。被告姜官庆。被告姜玉君。
原告韩宗国与被告姜官庆、姜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官庆、姜玉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告借给被告44800元现金,约定2013年6月23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姜玉君作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姜官庆偿还借款44800元及利息,被告姜玉君承担担保责任。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被告姜官庆由被告姜玉君担保,从原告处借款448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9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48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款担保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姜官庆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姜玉君亦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借款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即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官庆偿还原告韩宗国借款448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姜玉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姜玉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官庆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晓莉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