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中六路3幢。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云,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舒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素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素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