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69号

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与柯巧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柯巧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69号申请人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莉霞,研发总监。委托代理人邹永锋。委托代理人田华。被申请人柯巧凤。委托代理人黎广。

申请人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况珈儿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8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况珈儿公司请求撤销深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80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1、当时公司签订店铺劳动合同流程为:人资专员收齐入职信息后填好合同内容一交给所属店铺区域主管一区域主管传送店面一店长负责组织新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店长将签好后的合同交区域主管一区域主管将合同上交人资部(新员工入职起7日内上交)一人资部收齐资料后按规定购买社保。2、我单位区域主管己证明于2012年5月底从公司人资部领取2份劳动合同(店铺员工柯巧凤)到布吉天虹,安排其本人签订后回收上交至人资部。3、我单位布吉天虹员工己证明柯巧凤在职期间组织办理过布吉天虹新进员工的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柯巧凤在熟悉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后,做为一店之长,其管辖范围内店员均己按流程签订劳动合同,但柯巧凤本人却蓄意不用本人笔迹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况珈儿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柯巧凤不用本人笔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况珈儿公司主张柯巧凤不用本人笔迹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况珈儿公司所举签订劳动合同流程不足以证明柯巧凤伪造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况珈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