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然耕。
委托代理人:吴强。
被告:夏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征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梅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蓝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