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建国,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中铁十五局大西高铁项目部铁路护坡维修工,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姜庄村人,现住本村。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朝均,又名“侯军”,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中铁十五局六处司机,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18时左右,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杨某将所长带领民警出警处置灵石县中铁十五局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地施工队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等人与原太原润途路桥公司施工队人员发生的冲突中,在场人员不听民警劝阻,且被告人侯朝均煽动工人对公安民警实施围攻,抢走民警使用的摄像机,对处警警车进行打砸,将车后玻璃砸毁。经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汽车玻璃价值540元,被抢走的摄像机价值588元。冲突期间被告人姜建国持菜刀将执行公务的杨某将头部砍伤,经鉴定,杨某将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侯朝均辩称其没有煽动工人闹事,没有“抢走”警用摄像机,当时持摄像机的警察被工人们围住,不得不交出摄像机。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18时左右,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杨某将所长在带领民警出警处置中铁十五局大西铁路客运专线灵石工地施工队工人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等人与太原润途路桥公司施工队人员发生的冲突过程中,冲突现场人员不听民警劝阻,被告人姜建国持菜刀将执行公务的杨某将头部砍伤。数名工人围堵持警用摄像机的民警,被告人侯朝均趁机从警察手中抢走摄像机。混乱中工人们将处警警车后挡风玻璃砸毁。经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汽车玻璃价值540元,被抢走的摄像机价值588元。经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杨某将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3年8月9日,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与被害人杨某将达成协议,赔偿杨某将医疗费等50000元,赔偿警用摄像机、警车、记录仪损失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证人王某龙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陈桥村蒋王庄人,案发时其在大西高铁介休至灵石段干活。2013年5月2日16时左右,其和工友正在中铁十五局介休工地上干活,中铁十五局搅拌站的负责人刘某华给其打来电话,说灵石段有人堵路了,让其叫上工人,拿上工具去灵石工地上把堵路的人赶走。其就叫上跟前的十来名工人,并告诉其他工人领导让拿上工具去把堵路的人赶走。后王某龙一行与刘某华在路边回合,当时过来三辆车(一辆大货车、一辆蓝色的工具车、一辆皮卡),刘某华向工人们喊:“拿上手里的工具,赶快上车”,其当时拿着一把铁锹,其他工人也都拿着干活的工具,四五十个工人就都上了大货车的车厢内去了灵石的工地上。到工地后,看到架桥机让堵着,工人们就往架桥机跟前走,过去就把堵架桥机的帐篷给拆了,还把停着的一辆白色皮卡车给推到路基下面了,但其没有参与。这时,来了一辆警车和几辆轿车,过来的车里下来几个穿警服的,还有十几个年轻人。见警车来了,工人们赶快往工地坡下跑,刚跑到坡下,上面十多个年轻人拿石头砸向工人们,其听见穿警服的人不让砸,还叫喊让下面的人躲开,工人们躲开后,对方就停手了。看见砸石头的人离开,其和工友们就返回去。这时,其看见工地上干活的一个老师傅躺在地上,说是被刚才来的车撞了。警车停在不远处,车玻璃也烂了,有一名男子站在警车跟前捂着头,头被打伤了,流着血。后工人们就散开了,其就和工人们都回到大车上,车就往介休方向开。没走多远,他们就被公安人员拦住了。灵石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3〕第0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违法嫌疑人王某龙处行政拘留15日处罚。马和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26日17时许,山西省润途路桥有限公司蔺某伟报警到马和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所所长杨某将带领民警赶至现场,经现场询问查明:山西润途工程公司以中铁十五局欠其工程款为由,纠集50余人将正在进行施工的中铁十五局六处铺架公司运输桥梁专用车(该车正运载1000余吨的高铁预制桥梁)阻拦在距安装现场500余米的途中,致使十五局六处铺架公司安装桥梁工程停工。后该所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处理该矛盾纠纷,经协调,纠纷双方同意先行把载重车辆卸载,排除安全隐患。但因债务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山西润途公司讨债人员一直驻守工地阻拦施工。2013年5月2日下午6时许,中铁十五局六处铺架公司工作人员到该所报警称:中铁十五局六处铺架公司施工现场工人与山西润途工程公司阻拦施工人员发生群体斗殴。接警后该所杨某将所长、工作人员王宁、李伟、赵百年、王江春江先后赶赴现场处置。在现场处置救助被殴打致伤人员的过程中,杨某将所长的头部被参与斗殴人员持菜刀砍伤,协警王江春手持的摄像机被抢走,该摄像机于2009年配发,型号为索尼47E,处警用的警车(晋Kx警)后玻璃被砸烂。被害人杨某将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日下午18时许,其与民警王宁、李伟、王江春等处警到现场后,看见一辆喷有“润途公司”字样的白色皮卡车停在路边,机盖被打开,车窗玻璃已全碎裂,当时太原润途路桥公司的蔺某伟、郭强等20余人在现场南侧,部分人手持钢管,大西高铁一方约五六十人聚集在现场北侧和路基下,均身着工作服,大部分人头戴安全帽,手持镐把、铁锹等器械。双方互相谩骂或投掷石块互相攻击。十五局一方人员中一身着格子衬衣的男子不停地叫喊着将工人聚在一起,欲冲向润途公司一方。为防止发生更大的冲突,造成人员伤亡,其立即组织在场警力劝阻双方人员,同时走向十五局人员一侧,向穿格子衬衣男子、晋姓书记及在场人员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告诉他们事情正在处理,请双方保持克制并立即离开现场。但穿格子衬衣的男子态度蛮横,拒不听从劝告,继续组织十五局的工人聚集冲向润途路桥公司一方。这时蔺某伟等润途路桥公司人员全部上了三辆车,迅速离开了现场。他们离开后,其发现有一名十五局的工人倒在地上,周围的人说是被润途路桥公司的车撞了。为抢救伤员,其立即指令协警尤志强将警车开到伤者身边,准备将其送往医院。这时,十五局一方穿格子衬衣的男子和另一穿白色半袖的瘦高个男子组织工人将民警及警车围住,不停辱骂、推搡民警并抢走王江春手中的摄像机。其保持克制,继续劝解十五局一方人员要保持冷静,但穿格子衬衣的男子和另一穿白色半袖的瘦高个男子态度蛮横,继续煽动工人围堵、辱骂、推搡民警。在其弯腰准备抬伤者上警车时,突然有人从身后将其抱住,同时有人在其头、背部击打,其立即觉得血从头上流下来。后不知十五局一方谁喊“让所长和警车先走”,其才得以脱身并赶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其头部两处裂伤,缝合七针,双肩部软组织挫伤,右下颌血肿并住院治疗。民警王宁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是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民警,2013年5月2日下午6时许,中铁十五局相关人员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后,其与协勤民警尤志强、李伟、王江春等着警服驾警车来到纠纷现场,在他们到达事发工地时,润途路桥公司的三辆车也正好赶到工地,从车上下来20余人手持木棒、钢管就朝桥南面聚集的民工冲去。其与其他民警立即对润途公司的人进行阻截,对面的民工见状全部撤到了施工桥梁下面的空地上。双方在桥面和桥下开始对骂,民警们一边阻止双方一边大声向他们喊话,请双方不要激动。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桥下的民工们分成两路分别从桥的南北两侧冲了上来,他们全都手持铁棍情绪激动,一路向着桥北侧朝着润途路桥公司的人群跑去,后其看到润途路桥公司的人全部上车,车辆朝着介休方向开去,周围和赶上去的十五局的民工则不停地朝汽车扔着石块并追赶车辆。派出所杨某将所长当时正在聚集的民工中间努力维持秩序,有一个50多岁的民工受了伤躺在地上,杨某将所长发现后立即将受伤的农民工抱起准备送到警车上,却被农民工挡住了,他们还叫嚣“他们的工友被润途路桥公司的车撞伤了,派出所不管还放走凶手”等,并开始推搡民警,场面变得混乱起来。这时其看见有一民工用木棍在杨某将所长背上打了一下,其和其他民警要上前制止,杨某将命令他们要克制情绪,避免更严重的冲突,接着又有一民工从背后用一把生锈的刀在杨某将后脑砍了一刀。其大声对民工喊话“不要乱动,我们有现场记录”,民工们便开始抢记录仪。后警用记录仪和摄像机被抢走,警车被打砸。其他情况与被害人杨某将的说明基本一致。证人王江春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其是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协勤民警。2013年5月2日大西高铁张嵩路段中铁十五局与太原润途路桥公司发生冲突事件后其与民警王宁、李伟、尤志强、赵百年及所长杨某将携摄像机、记录仪驾着警车赶往事发现场,期间十五局的工人们对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打砸。其它证言与民警王宁的说明基本一致。证人赵某年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尤某强的证言,证实其均是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的协勤民警,其它证言与证人王宁、王江春、被害人杨某将的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杨某将和现场民警王宁、王江春、赵百年、李伟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侯朝均是在案发现场煽动工人闹事围堵马和派出所民警并抢走摄像机的被告人;熊冠勋是身穿格子衬衣纠集工人闹事并带头围堵民警的男子;被告人姜建国是持刀砍伤杨某将的男子。证人王某清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姜庄村人,灵石中铁十五局第五项目部环保队的工人。2013年5月2日下午15时许,其所在环保队队长王某龙让其拿上铁锹准备打架,因其知道最近因为有人过来堵路,认为是要跟堵路的人打架。在其从宿舍来到院子里时看到环保队的工人已全部站在院中。队长王某龙见大伙都到齐了,说“堵了八天了也不让我们干活......我们向他们要饭吃,实在不行就揍他们”。接着他们便和第五项目部的其他工队的工人们一起乘坐一辆红色的大型轿车来到路基工地。工人们一下车就冲上去,拆堵路用的帐篷并将帐篷推到路基下面、将堵路用的白色皮卡车砸了推到路下的沟里。后润途路桥公司的人乘车来到路基工地,向他们扔石头等情况的证言与证人王某龙、被害人杨某将的陈述基本一致。项目部经理熊冠勋到现场后听说对方都乘车跑了,对方车辆还将他们的一个工友拽倒在地上,很生气,说“大家都不要走,出了事我负责”,后很多工人就围住警车和民警,并砸了警车、打了民警。其一直没有参与。证人熊某中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姜庄村人,在中铁十五局大西铁路客运专线介休路段五分部施工工地开大货车拉货。2013年5月2日下午4点左右,其开着大车拉着五分部的40多个工人到大西铁路客运专线灵石路段架桥梁机处附近,与堵了灵石路段的人发生冲突,打了群架,事后其开上车拉上40多个工人回介休路段施工工地途中,被公安人员拦住。证人晋某明、黄某宝的证言,证实其分别是中铁十五局大西客专六公司三项目部(介休路段)五分部书记,分管党务及工地协调工作;中铁十五局大西高铁指挥部第五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其它证言内容与马和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内容基本一致。证人郭某、蔺某伟的证言,证实其均在太原高新区润途路桥公司工作;润途路桥公司向中铁十五局索要工程款,但对方一直不给,无奈之下2013年5月2日,润途路桥公司20余人在大西客运专线第5标段第3项目部阻拦工地施工时,与施工方中铁十五局的工人发生冲突,后来马和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处置时也被围攻了。二人负责组织阻拦工地施工。其它证言与中铁十五局方的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证人肖某法、胡某江的证言,证实其均在大西高铁灵石站工地施工,侦查机关依法在工地上提取的菜刀是其所在工地伙房做饭用的菜刀。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侯朝均系网上追逃人员,于2013年7月23日上午被郑东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在其辖区内抓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作案现场地理位置、方位等。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在证人胡万江的见证下提取了本案作案菜刀。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建国带领民警在证人肖长法的见证下,指认其取菜刀的工棚及围堵、殴打民警的地方。灵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杨某将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索尼47E数码摄像机价格为588元,桑塔纳志俊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失价格为540元。2013年8月9日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与被害人杨某将达成的协议,证实前者赔偿警车被砸后的修理款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抢摄像机、执法记录仪人民币15000元、民警受伤医疗费、陪侍费等50000元,共计赔偿70000元,作为一次性赔偿。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姜建国和侯朝均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建国、侯朝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朝均所提其没有煽动工人闹事、没有抢走警用摄像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建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被告人侯朝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代理
审判员 贾亚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