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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86号

深圳欧迪斯家具有限公司与陈术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欧迪斯家具有限公司,陈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欧迪斯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术辉。

上诉人深圳欧迪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迪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术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欧迪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诉人无须返还被上诉人500元的罚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术辉未到庭答辩。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欧迪斯公司主张扣除陈术辉500元罚款的理由为陈术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欧迪斯公司而辞职给欧迪斯公司造成了损失500元。欧迪斯公司未能提交陈术辉辞职给欧迪斯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欧迪斯公司对陈术辉进行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陈术辉5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欧迪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