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
委托代理人:姚建生。
被告: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雪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在案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68元,由原告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