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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966号

王桂珍与王龙尊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珍,王龙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王龙尊,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王桂珍与王龙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954.14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执字第9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昌吴

审判员  莫沙子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