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741-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雅,女,汉族,1928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林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金龙工业城1A7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8411921。法定代表人李云瑞。张素雅与深圳市林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5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利息4453333.3元、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226666.65元、律师费15万元、仲裁费人民币1604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林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4-108、Z3-105(房产证号4000493913、40004958**)、西丽山庄B1-11栋整栋、E3栋整栋、B1-10栋整栋(房产证号4000544295、4000544177、40004399**)、西丽山庄配套服务楼整栋(房产证号40004053**)。因被执行人提交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3-105(房产证号40004958**)、西丽山庄B1-10栋整栋(房产证号40004399**)、西丽山庄配套服务楼整栋(房产证号40004053**)的评估报告,显示上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价额可能超出本案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申请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房产予以解封。本院据此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林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中的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B1-11栋整栋、E3栋整栋(房产证号4000544295、40005441**)、西丽山庄配套服务楼整栋(房产证号40004053**)予以解除查封措施。2013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付执行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申请对查封的上述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措施。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49176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扣缴执行费人民币82400元。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执行需要,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林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中的南山区西丽湖路西丽山庄高级公寓Z4-108、Z3-105(房产证号4000493913、40004958**)予以解除查封措施。此后被执行人多次向本院表示正与申请执行人商谈和解事宜,但均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与被执行人和解。2013年11月25日,本院张贴拍卖公告。2013年12月5日,本院进行摇珠选定评估机构,拟对上述正在查封的西丽山庄B1-10栋整栋房产进行评估。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依据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18号。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依据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已予以受理,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