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再终字第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群,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文轩,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镇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游太云,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计生组干部。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大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中科,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文,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发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汨良,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申请再审人黎群与被申请人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大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黎群不服本院(2012)岳中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35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黎群的委托代理人杨宏伟与被申请人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飞、游太云、汨罗市大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陈胜文、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汨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过程中,黎群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经法院主持调解,我与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大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局达成和解,由汨罗市大荆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大荆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汨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局一次补偿我人民币25000元,故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黎群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群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玲
审判员 贺冀平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綦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