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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971号

柴国君与上海众灵汽车服务���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柴国君,上海众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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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971号原告柴国君。被告上海众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成。

原告柴国君与被告众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国君诉称,2013年5月11日18时许,原告在金桥易买得超市购物后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被告众灵公司所有的沪B9XX**车辆回家,当车开到本市浦东新区金桥路、张杨北路时,司机为了避让紧急刹车,造成原告左后第8、9根肋骨骨折,左下肺挫伤,胸内有积水���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全责。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众灵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23.50元、误工费6,480元(1,620元/月×4个月)、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1,200元(40元/天×30天)、鉴定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众灵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18时许,原告在金桥易买得超市购物后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被告众灵公司所有的沪B9XX**车辆超市班车回家,当车开到本市浦东新区金桥路、张杨北路时,司机为了避让紧急刹车,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治疗支付医疗费923.50元、交通费113元。2013年9月28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法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至左侧第8、9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其损伤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30日。��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驾驶员朱文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系职务行为,故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23.50元、误工费6,48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113元、鉴定费800元,本院均予以认可,以上合计11,916.5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告众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众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柴国君11,916.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被告上海众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方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四条���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