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第97号
原告:雷国勇。
被告:叶良君。本院在受理原告雷国勇与被告叶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来自:
雷国勇与叶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第97号
原告:雷国勇。
被告:叶良君。本院在受理原告雷国勇与被告叶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