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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严伟强与周新年、周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伟强,周新年,周志坚,周志宏

裁判文书全文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原告:严伟强,男,汉族,1968年03月19日出生,地址:惠东县,

被告:周新年,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周志坚,男,地址:。

被告:周志宏,男,汉族,1976年09月1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周新年、周志坚、周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伟强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大家都是从事经商生意人,被告家庭是经营鞋业生意,因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共人民币40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并在惠东县稔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了抵押借款合同书。现还款时间己过了,原告多次上门及致电话给被告一要求还清借款,但被告一却避而不见,并拒绝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令原告百般无奈,非常气愤。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被告二周志坚、被告三周志宏是担保人,也是被告一的儿子,被告二周志坚、被告三周志宏也在抵押借款合同书上签了担保责任,理应承担连带还清借款责任。以上诉请,请人民法院准许。1、依法判令被告一周新年立即还清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给原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周志坚、被告三周志宏承担连带还清借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涉及到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被告周新年、周志坚、周志宏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振  波

审判员 刘  振  波

审判员 罗耀宗、陈招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燕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