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诺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军,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新津民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的银行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