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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字第76-1号

成都科诺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科诺热处理有限公司,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诺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军,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新津民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的银行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天路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