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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

杨晓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晓波,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杨晓波。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吕毅娉。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晓波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