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杨晓波。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吕毅娉。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晓波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既文 微信公众号“”
杨晓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杨晓波。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吕毅娉。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晓波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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