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280号原告陈运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强、钟雨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兴,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强诉被告赵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永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运强负担。
审判员 杨儒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