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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280号

陈运强与赵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280号原告陈运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强、钟雨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兴,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强诉被告赵永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永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运强负担。

审判员  杨儒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