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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647号

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元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元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647号原告(并案被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2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762-3。法定代表人吕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成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并案被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3年12月19日,原告(并案被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并案被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并案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并案原告)张元超负担。

审判员  龙抗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璐 来源:百度搜索“”